陕师校发[2006]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帮助教职工正确处理校内工作和校外兼职的关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利益不受侵犯,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教职工校外兼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在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校外兼职的主要类型有:

(一)担任其他学校的兼职教授,包括到其他学校兼课;

(二)在校外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或受聘于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

(三)受聘于校外企业的各类企业兼职,包括担任或兼任企业负责人;

(四)因组织需要或校际协议具有组织行为的兼职;

(五)在学术性组织、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等研究机构中的学术性兼职,包括在非赢利性质的民间组织中的兼职。

第四条 学校所有在编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第一、二、三类兼职,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从事可扩大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的非赢利性质的兼职。

第二章 兼职范围及工作时限

第五条 学校所有在编教职工,应专注于岗位工作。确系特殊情况需要到校外从事第一、二、三、四类兼职的,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在校外从事第五类兼职的,需到人事处登记备案。

第六条 校外兼职须在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每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兼课不得超过4学时),且全年累计不得超过80小时(受学校委派到校外兼职的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在编教职工离岗全职到校外单位从事兼职活动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

第八条 除经学校批准外,在编教职工不得在校外的企业中担任或兼任企业负责人,个人不得作为法人代表开办公司。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从中领取报酬。少数确属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其个人所得报酬要上交学校。兼职期间若获得聘用单位给予的重大物质奖励,应按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实向组织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在编教职工在岗到校外兼职(含业余兼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具体程序是:

(一)从事第一、二、三类兼职者,须持聘用单位的函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从事第四类兼职者,须由用人单位以公函的形式事先征得学校的同意。学校同意后,由本人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其中,属于受组织委派的兼职活动不在此列,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办理手续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知会人事处。

(三)从事第五类兼职者,须持聘用相关学术组织或机构的证明材料主动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兼职单位和兼职职务。当兼职单位或兼职职务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更新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 在编教职工离岗全职到校外兼职,须持聘用单位的函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副处级以上干部如确因工作需要到校外兼职(含业余兼职)的,须持聘用单位的函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组织部和人事处会商签署意见,报主管书记审批,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兼职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在编教职工在兼职活动中,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研究和生产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确需使用者,需事先提出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在编教职工在校外的教学、培训单位兼职,应保证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聘用单位在任何文字材料、广告和语言表述中加入与陕西师范大学联合办学,或者陕西师范大学某某班、某某课程等内容。

第十五条 在编教职工校外兼职所得报酬要依法纳税。不占用工作时间的兼职所得报酬归个人所有;占用工作时间兼职所得报酬(税后)的20%上交学校。

第十六条 在编教职工因校外兼职所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一律由校外聘用单位和兼职者本人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在校外兼职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在年度考核表上必须注明在外兼职的单位、时间、内容或兼课的学校、课名、课时等,以便对其岗位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

第五章 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按学年负责对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人事处报送检查结果,如实汇报本单位教职工校外兼职的情况。若有隐瞒或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执行“第十九条”处理规定外,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人事处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和重点抽查,并就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从事第一、二、三类兼职者,一经所在单位发现、人事处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下述办法之一或几项合并处理:

(一)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二)不得申报晋升职称;

(三)不得参加晋升工资;

(四)降档聘任;

(五)停发工资、岗位津贴、基础职务津贴和业绩津贴等,收回学校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取消子女入托、就学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经学校警示后没有改正的人员,学校将令其调离或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编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条款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