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校始终坚持“大力引进、积极培养、保证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师资队伍建设方针,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逐年增加,相应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的博士也越来越多,鉴于在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的科研工作更具有探索、开拓、创新性质,且具有高产出、高层次研究的特点,结合我校目前和长远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的需求情况,现就我校教师(博士)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的原则要求

1.目前我校急需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尽快充实到教学科研第一线发挥其骨干作用,因此,凡我校定向培养的博士应履行协议,学成后按时回校服务,一般不能直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

2.个别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科研基础较好的学科,且教师(博士)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后,有利于增设博士点,带动学科的发展,扩大本学科的影响,可批准少量教师(博士)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

3.为实现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长远目标,对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要积极培养学科带头人,可以提供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的机会,并给予一些优惠的待遇和政策。

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人员的管理和待遇

1.对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的人员,一律按定向在职培养和定向脱产培养方式进站,不转任何关系。

①对批准进入本市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的人员,一律按定向在职培养方式进站,不转任何关系(行政关系、档案、户口等),其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在进站期间由人事处代为保管,并承担其本人在本单位应该完成的1/3以上的教学科研岗位工作量。

②对批准进入西安市以外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的人员,一律按定向脱产培养方式进站,不转任何关系(行政关系、档案、户口等),其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在进站期间由人事处代为保管。

2.对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因学校规定“不转任何关系”而造成其进站应该享受的科研经费及生活津贴未能如数落实的,在其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并经我校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政策所规定的数额由我校负责补偿差额部分。

3.按定向在职方式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一切待遇(指职务工资、工资晋升、职务评聘、住房分配等)在完成本人校内所在单位应完成1/3以上的教学科研岗位工作量的前提下,与我校在职职工同等对待。其奖酬金由本人所在单位发放,其科研论文须以陕西师范大学名义发表,其中符合学校奖励规定的,本人可享受科研成果浮动津贴。

4.按定向脱产方式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一切待遇(指职务工资、工资晋升、职务评聘、住房分配等)与我校在职职工同等对待。其奖酬金由本人所在单位按单位有关政策规定酌量发放,其科研论文须以陕西师范大学名义发表,其中符合学校奖励规定的,本人可享受科研成果浮动津贴。

5.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指研究项目未完成),可适当延长时间,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能超过半年。办理延长期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由设站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征得我校人事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延期申请一般应在六个月前提出。

6.经学校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均需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书,并交纳10000元押金。履行协议并按期回校工作者,如数退还押金。

7.定向在职培养和定向脱产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学习期满,应按协议回校工作,如学校没有对其进站时的协议提出明确的书面更改意见,本人不能履行协议按期回校工作的,视为违约,必须向学校赔偿以下经济损失:

① 退还其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支付的一切费用(含工资、医疗费、差旅费、定向培养费);

② 退还其获得博士学位后所领取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

③ 交纳博士违约赔偿金(按定向博士协议书中规定的数额赔偿);

④ 退还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科研经费和生活津贴的差额部分;

⑤ 交纳由博士后人员单方毁约不能回校工作的8万元博士后违约赔偿金。

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人员的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须注明定向在职或定向脱产),并附本人简况和单位批准理由材料报人事处。

2.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特别情况应报校长审批。

3.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获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教师(博士)本人签订协议书。

4.协议签订后,由人事处出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介绍信。

四、其他

1.本规定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国家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管理办法》制定。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